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57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明山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呂**之人別資料。
二、被告呂明山、呂**即系爭建物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忞旻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