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98號原告 林松本 訴訟代理人 劉鈞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松維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和興小段81、81-1、81-3、81-5、280-42、283、296、296-1、297、297-1、297-2、298、298-1、298-2、300、300-1、300-2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林松維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忞旻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