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64號債權人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宇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朱文埼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權讓與證明書(貴公司提出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債務人為第三人 王雅姿 ,非朱文埼)。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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