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地上權確認之訴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32號原告 黃祺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美櫻 間請求地上權確認之訴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二、被告劉美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