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45號原告傑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村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集城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伍仟陸佰陸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參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書記官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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