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司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司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展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司字第80號聲請人 阮妮蓮天工通訊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八日完結天工通訊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3年1月28日經本院新院千民政103司司11字第02096號函准予清算人就任,惟目前公司帳上尚有資產待處理,恐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准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清算人曾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司字第5號民事裁定准予展期至109年6月18日,經本院依職權調卷相關卷宗可憑。是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09年12月18日完結天工通訊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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