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上易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建築基地範圍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148號上訴人 蔡新長 訴訟代理人 蕭永宏 律師被上訴人 楊青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建築基地範圍等事件,因事實及法律關係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0月
3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黃宏欽法官甯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書記官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