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附民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附民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87號原告 謝靜瑩 被告 孫洪美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94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詳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並引用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94號刑事案件歷次之陳述及答辯。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孫洪美珠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於108年6月17日以108年度易字第12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檢察官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又本院於108年8月21日以108年度上易字第394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在案,依首開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唐照明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書記官陳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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