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投簡字第6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投簡字第6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投簡字第63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孔斌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撤緩偵字第8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受理後(113年度易字第853號),以管轄錯誤為由,判決移轉管轄於本院,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原案號:113年度易字第716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林孔斌犯侵占漂流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壹、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7行「而侵占入己。嗣因警追查 劉景和 …」,補充為「而侵占入己,復於112年2月間某日,前往雲林縣○○鄉○○路0段000號,以新臺幣1千元之代價,將所侵占之拾得漂流木售予劉景和。嗣因警追查劉景和…」;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孔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貳、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漂流物罪。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獲許可,任意撿拾漂流木且侵占入己,固屬不該;然慮及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暨檢察官、被告對刑度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參、沒收部分被告自陳其將本案所拾得並侵占入己之漂流木,以新臺幣1千元之代價售予劉○和等語(雲檢偵5457卷頁53反面),該筆金錢核屬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所稱犯罪所得之變得物,且未據扣案,應依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肆、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伍、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周甫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石光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撤緩偵字第8號被告林孔斌男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鄉○○村○○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孔斌明知紅檜為森林法第52條第4項所定貴重木之樹種,不得非法撿拾、收受及買賣,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漂流物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月底在彰化縣二水鄉彰雲大橋下濁水溪流域,將未經縣政府公告許可撿拾因故漂流至該不詳處所而脫離其支配管領範圍之紅檜2、3支,搬上其使用之車輛,載運至其位於南投縣○○鄉○○村○○路00號住處而侵占入己。嗣因警追查劉景和(另為緩起訴處分)侵占及故買漂流木案件,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現改制為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南投分署,下稱南投分署)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六大隊刑事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孔斌於警詢時及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劉○和、證人即南投分署竹山工作站技士盧○晉、竹山工作站杉林溪分站站長廖○正於警詢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六大隊投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領據、行本蒐證、現場照片、南投分署112年7月4日投政字第1124211855號函及檢附之森林被害告訴書、國有林產物處分扣案贓木材積價金查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足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有刑法第337條之侵占漂流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檢察官周甫學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廖珮忻參考法條:刑法第337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