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簡字第170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簡字第17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基簡字第170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怡菁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速偵字第5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怡菁犯竊盜罪,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賴怡菁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前無任何犯罪科刑處罰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尚佳,然其正值青壯,竟不思以正道取財,而為本件竊盜犯行,破壞社會秩序及他人財產安全,實屬可議,惟其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竊得財物已發還被害人(詳下述),並參酌其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見偵卷第27頁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無業、尚須撫養母親之生活狀況(見偵卷第6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偵卷第32頁反面被告於偵訊時之自述)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被告本案竊得之物已發還被害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佐(見偵卷第19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王靜敏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速偵字第599號被告賴怡菁女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000巷0○0號
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怡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6年9月30日上午7時56分許,至址設基隆市○○區○○○路000巷0號之全聯福利中心內,認有機可乘,以徒手方式竊取放置在該店奶粉區貨架上克寧牌奶粉1罐(市價約新臺幣【下同】509元),得手後,隨即將之藏放於自備之菜籃車塑膠袋內,未經結帳櫃檯而逕行離去,適上情為該店營業人員查覺,遂由該店營業人員 於同 (30)日8時10分許,在店門口處攔阻其離去並報警處理。嗣警據報趕赴到場後,當場逮捕賴怡菁並扣得上開奶粉1罐(已發還上揭店家),復經調閱該店內監視器畫面,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賴怡菁於警詢時及偵訊中,對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上揭店家營業員 王亭懿 於警詢時指證之情節大致相符,又被告入出店家之行竊及遭查獲過程,亦有全聯福利中心店內監視器擷取照片4張、現場勘察及查獲相片5張、搜索扣押筆錄暨物品目錄表及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卷可稽。是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檢察官黃弘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書記官周佩均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