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酌定檢查人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376號聲請人即檢查人 陳世雄 會計師相對人順風航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酌定相對人應預先給付聲請人部分檢查報酬新臺幣捌萬元。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及非訟事件法第
17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酌定檢查人之報酬,應於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完畢後,由法院徵詢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意見,並斟酌檢查人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及時間暨檢查之結果酌定之,惟考量檢查人於開始檢查後即需投入相當之時間、勞力、費用,倘未能預先支領部分報酬,對其殊為不利,恐將影響擔任檢查人之意願,故如檢查人於開始檢查前聲請預收部分酬金,應非不得准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95年度司字第308號裁定選任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民國90年至94年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茲為檢查工作之需要,爰以實際參加檢查工作人員職等之費率及所需時間,佐以初步審查帳目之情形,聲請酌定本件檢查報酬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並命相對人於裁定後10日內全數付清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經本院選任為檢查人後,雖尚未執行檢查任務,然依首揭說明,實有先行預支部分檢查報酬之必要,故本院經斟酌檢查人陳報之預估金額,及相對人之監察人 盧凰珠 98年4月14日書狀所陳縱以較高之行情估算,查核報酬亦僅50萬元、相對人98年5月25日書狀請本院考量其旺季營收僅40萬元、淡季則入不敷出,並參以相對人公司資本總額為60
0萬元,規模尚非龐大等情,酌定聲請人得先預支8萬元之檢查報酬,並由相對人負擔。至聲請人檢查報酬之總額,則需待聲請人完成檢查並提出相關資料供本院參考後,始能酌定,故其聲請酌定檢查報酬之全額,就超過前述得預先支領之部分,尚屬無據,不應准許。另相對人雖具狀表示聲請人之檢查人身分已因原聲請為相對人選任檢查人之股東 張啟光 死亡而失所據,故聲請人不得請求酌定報酬云云,惟張啟光於95年間聲請為相對人選任檢查人時,乃符合法定資格要件,本院並以95年度司字第308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該裁定既仍合法有效,聲請人之檢查人身分當不因張啟光嗣後死亡而受影響,故相對人就此所辯,實無足採,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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