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81號原告 蕭興勇 被告 陳世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戶籍所在地係高雄市○鎮區○○路○○○號,原告於起訴狀亦記載被告現住所不詳,而聲請公示送達,是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書記官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