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97號
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應繳裁判費90,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89,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憲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