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172號原告欣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住臺中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陳進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志煒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1樓之3上當事人與被告洪興研磨科技有限公司即三共興研磨材料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