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4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4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4928號聲請人 吳智正 相對人 廖蔚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十三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十三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除到期日前之利息請求,當事人未約定並載明於本票上,該部分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表:102年度司票字第492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99年1月22日│80,000元│99年2月6日│99年2月6日│TH0000000│├──┼──────┼──────┼──────┼──────┼─────┤│002│99年1月22日│80,000元│99年3月6日│99年3月6日│TH0000000│├──┼──────┼──────┼──────┼──────┼─────┤│003│99年1月22日│80,000元│99年4月6日│99年4月6日│TH0000000│├──┼──────┼──────┼──────┼──────┼─────┤│004│99年1月22日│80,000元│99年5月6日│99年5月6日│TH0000000│├──┼──────┼──────┼──────┼──────┼─────┤│005│99年1月22日│80,000元│99年6月6日│99年6月6日│TH0000000│├──┼──────┼──────┼──────┼──────┼─────┤│006│99年1月22日│80,000元│99年7月6日│99年7月6日│TH0000000│├──┼──────┼──────┼──────┼──────┼─────┤│007│99年1月22日│80,000元│99年8月6日│99年8月6日│TH0000000│├──┼──────┼──────┼──────┼──────┼─────┤│008│99年1月22日│80,000元│99年9月6日│99年9月6日│TH0000000│├──┼──────┼──────┼──────┼──────┼─────┤│009│99年1月22日│80,000元│99年10月6日│99年10月6日│TH0000000│├──┼──────┼──────┼──────┼──────┼─────┤│010│99年1月22日│80,000元│99年11月6日│99年11月6日│TH0000000│├──┼──────┼──────┼──────┼──────┼─────┤│011│99年1月22日│80,000元│99年12月6日│99年12月6日│TH0000000│├──┼──────┼──────┼──────┼──────┼─────┤│012│99年1月22日│80,000元│100年1月6日│100年1月6日│TH0000000│├──┼──────┼──────┼──────┼──────┼─────┤│013│99年1月22日│7,992,400元│100年2月6日│100年2月6日│T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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