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保險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保險字第1號原告 洪漢民
洪秋燕 共同訴訟代理人 包漢銘 律師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許崑寶
陳呈威 黃宇婕 蔡維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0月1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