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284號聲請人 曾桂昭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被繼承人於年月日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於107年3月8日死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且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之明文,亦準用上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有卷附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在卷可考,故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徐麗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書記官李宛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