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8號聲請人 黃亮樵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謝易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71號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準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參照)。
二、聲請人主張: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原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71號判決,提起上訴(案經本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68號受理),然依渠現況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又目前失業在家,尚有2名未成年子女需扶養,渠在民國(下同)106年、107年所得總額依序為新臺幣(下同)215,103元、19,800元,經濟情況不佳,且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有其提出之法扶會臺南分會之申請書、審查表(見本院卷第7、9頁)在卷可稽;且依原判決(見本院卷第15至18頁)理由內所載兩造攻擊、防禦之內容形式上審查,尚難遽認聲請人之上訴係顯無理由,依前揭法條及實務意旨說明,聲請人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王浦傑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書記官劉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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