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2號聲請人 張則德 相對人 陳棋 作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9年5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100萬元,並於99年5月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本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12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約定清償日期為100年5月5日,利息、遲延利息均為無,違約金則依照債務契約所定,並經地政機關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尚負有債務100萬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等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書記官陳添發┌───────────────────────────────────────┐│附表(土地)100年度司拍字第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金門縣│金湖鎮○○市段││253│建│72.87│4分之1││├───┼────┴───┴───┴────┴─┴────┴───────┤││備考││├──┴───┴────────────────────────────────┤│附表(建物)│├─┬──┬───────┬───┬─────────────────┬────┤│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權利範圍││││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1│157│金門縣金湖鎮新│住商用│1樓層:64.00││4分之1││││市段253地號│、鋼筋│2樓層:72.00││││││--------------│混凝土│3樓層:72.00││││││金門縣金湖鎮新│加強磚│騎樓:8.00││││││市里○○路8之2│造、三│合計:216.00││││││號│層│││││├──┼───────┴───┴───────────┴─────┴────┤││備考││└─┴──┴──────────────────────────────────┘☆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無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