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10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具保人周祐震上列受刑人即具保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祐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周祐震(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受刑人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其住所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經該署檢察官依其居所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被告之刑罰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2份、拘票暨拘提報告書3份、國庫存款收款書及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迄今未受羈押及在監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從而,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其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趙悅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詩雅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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