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6號聲請人興得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瑋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上開關於移送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其欲送達予相對人之函文雖因「原址查無此人」而無法送達相對人,然相對人之營業所係設於臺北市○○區○○街○○號1樓,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對人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公示送達,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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