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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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裁判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85號抗告人 郭國圭 上列抗告人因返還裁判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13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抗告人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即為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出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書記官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