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緝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訴緝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緝字第35號具保人 張欣樺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 林奕伸 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欣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張欣樺因被告林奕伸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通緝到案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具保責付。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0八年一月廿二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郭淑珍
法官楊心希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一0八年一月廿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