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0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0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403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詹育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肆仟壹佰叁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事實及理由
1.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間與債權銀行簽立債務協商,聲請人之債權額為(下同)000000元,惟後獲最大債權銀行通報毀諾,經查聲請人尚有544130元未獲清償,遂依協議書第3條回復原契約請求,原契約為四筆債權,分別為現金卡(占整體債權4%)、信貸一(占整體債權1%)、信貸二(占整體債權12%)、信貸三(占整體債權83%),其餘詳列如下。
2.相對人於93年間向聲請人訂立現金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約定條款第15條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依欠款級距按月計付違約金。相對人至99年2月5日止共計結帳為21765元未按期給付,其中21765元為辦卡日起至99年2月5日止之消費款。
3.相對人於93年7月2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萬元整,約定於95年7月2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5%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納本息至96年6月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4.相對人於93年11月23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1萬元整,其中60萬元(信貸二)為消費借款,1萬元(信貸三)為循環動撥額度,約定於100年11月23日清償,利息分別按年利率9.99%、16.88%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納本息至96年6月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5.依據金管會金管銀票字第10702749550號函令『信用卡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3期及收取金額上限之規範』,故違約金部分請求予以限縮,特此敘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403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詹育祐│民國104年9月│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21765││1日起│││││元│├──────┼──────┼───────┤││││民國99年2月6│民國104年8月│年息20%│││││日起│31日止││├──┼───┼─────┼──────┼──────┼───────┤│002│新臺幣│詹育祐│民國96年6月1│至清償日止│年息15%│││5441元││0日起│││├──┼───┼─────┼──────┼──────┼───────┤│003│新臺幣│詹育祐│民國110年7月│至清償日止│年息15.99%│││65295││21日起│││││元│├──────┼──────┼───────┤││││民國96年6月1│民國110年7月│年息16.88%│││││0日起│20日止││├──┼───┼─────┼──────┼──────┼───────┤│004│新臺幣│詹育祐│民國96年6月1│至清償日止│年息9.99%│││451629││0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詹育祐│民國99年7月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441元││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詹育祐│民國99年7月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5295││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詹育祐│民國99年7月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51629││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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