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87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軍新竹地區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程元梁 相對人即債務人 薛廷瑋 (即 薛志明 之繼承人)
薛雅婷 (即薛志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薛志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捌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