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26號原告 王慧玉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錢卉菱 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7,650元(計算式:,﹝13230×65﹞+3977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