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停字第3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停字第33號聲請人 林濂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心弘
法官魏式瑜法官林淑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書記官黃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