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3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驗後合計淨重貳點壹柒公克)均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按: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該署檢察官於民國(下同)96年11月
6日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5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合計淨重2.17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本院再按:聲請書誤載為鑑定通知書,應予更正為如上所示】1紙在卷可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有所規定;至所謂「違禁物」,係指法令禁止持有之物。又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所稱扣案疑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結晶物3包(驗後合計淨重2.17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為確認鑑驗結果,確實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局95年12月3日調科壹字第09523042590號鑑定書
1紙在卷足稽(參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7160號卷第38頁);而毒品之鑑定,係以使用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為其鑑定暨確認鑑定結果之方法,此屬於目前最具公信力的鑑定方法,亦為本院承辦此類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毒品)案件於職務上已經確知之事實,是據前所述,聲請人所指扣案疑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結晶物3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並銷燬之。綜上,本件所為聲請,核無不合,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5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