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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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6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民緯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6710號)後,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判,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與附表所示之 尤惠英 、 姚志成 、 李孟學 、 黃元銘 、 朱子敬 、 吳致遠 、 周美芷 、 陳國龍 、 蘇安定 、 王以恩 、 朱耘儀 、 黃善瑋 、 莊有鋒 、 朱彥翰 、 張芫銘 、 陳毅哲 、 陳建宗 、 蔡宇欣 、張 簡晉勛 、 蕭信正 、 柯齡珺 、 楊政賢 、 鍾文二 與 劉宗翰 (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潘光展、陸柏昇(已經本院另案判刑確定,詳下述)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下稱尤惠英等20餘人),自民國100年1月9日3時53分許起,共同基於妨害公眾往來安全之犯意聯絡,分別駕駛車牌號碼如附表所示之數十餘部汽車、機車,在高雄市○○區○○路與 昌裕 街集結後,沿金鼎路出發往北,行經 明誠
二、三路,南屏路右轉往北,左轉 裕誠 路往西,右轉華榮路往北,右轉華夏路往北,右轉新莊一路往東,右轉新榮街,右轉南屏路,左轉華夏路、華榮路等路段,沿途燃放鞭炮丟至對向車道,並以併排佔據快慢車道、闖紅燈等俗稱「飆車」之方式壅塞道路,致生公眾人車往來之危險。嗣為警 於同 (3)日3時57分許執行巡邏勤務時,當場發現而尾隨蒐證,並調取相關路口監視錄影器畫面,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前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101年度簡字第5652號)調查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爰依同法第452條之規定,改依通常程序審判,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含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就後述援用之證據資料(含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及其他有傳聞性質之證據),被告、公訴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就其證據能力表示沒有意見(參本院2卷第23反頁),迄至言詞辯論終結時,經本院逐一提示各項證據資料,亦未提出異議(參本院3卷第33至36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之作成未有違法或不當之處,且與本案待證事項相關,適於作為證據,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事實即被告與尤惠英等20餘人,自100年1月9日3時53分許起,共同基於妨害公眾往來安全之犯意聯絡,分別駕駛車號如附表所示之數十餘部汽車、機車,在高雄市○○區○○路與昌裕街集結後,沿金鼎路出發往北,行經明誠二、三路,南屏路右轉往北,左轉裕誠路往西,右轉華榮路往北,右轉華夏路往北,右轉新莊一路往東,右轉新榮街,右轉南屏路,左轉華夏路、華榮路等路段,沿途燃放鞭炮,並以併排佔據快慢車道、闖紅燈等俗稱「飆車」之方式壅塞道路,致生公眾人車往來之危險。嗣為警巡邏時尾隨蒐證,並調取相關路口監視錄影器畫面,因而查獲等情,業經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參本院3卷第40頁);並經證人即蒐證警員乙○○於本院審理中,就尤惠英等20餘汽機車駕駛人之集結、行進動線、搜證經過及妨害公眾往來安全之情節,證述綦詳(參本院3卷第29至32頁),且經同案被告蔡宇欣、劉宗翰、陸柏昇、 許博淳 於偵訊(就被告部分)本件「飆車」情節均證述綦詳(參100年度偵字第26710號卷《下稱尤惠英等30人偵卷》第110、111、142、143、145、146、183頁),而該尤惠英等20餘人於偵訊亦供承:於上開時地有實際參與集結、出發、行經上開路線、跟隨該車隊行駛各約3至20餘分鐘等情,參核相符,印證屬實。此外,並有檢察事務官101年7月2日就移送機關蒐證錄影光碟之勘驗筆錄、車輛集結及行近動態照片、證人乙○○提出被告所駕車號00-0000(如附表編號21)於案發時集結行進之彩色照片25張在卷可稽(參尤惠英等30人偵卷第193、195至233頁;本院3卷第42正至44正頁),堪以佐證。
二、其次,被告於偵查中雖提出台灣澎湖地方法院交通事件100年度交聲字第6號裁定(因被告所駕駛車號00-0000自小客車參與本件犯行經裁罰而聲明異議),以被告所駕上開車輛均保持正常速度行駛,未見有諸如超速、蛇行或其他危險駕駛之違規發生為由,而裁定不罰(參尤惠英等30人偵卷第23
7、238頁;本院1卷第65至67頁)。然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等根據路口監視器及蒐證時之口述方式來比對,當時發現車號00-0000有參與危險駕車之行為,該車先停靠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涵洞路旁○○○區○○路與昌裕街口),之後有上百部機車從昌裕街衝出,汽車從兩邊往兩側瞬間集結,機車在前面做類似帶路的動作,該車有參與佔據道路競駛、到明誠一路與鼎山路口有闖紅燈跟上前面的車隊競駛,車隊沿路放螺旋砲丟到對面車道,有產生爆炸之危險狀況等語(參本院3卷第29、30頁),並提出被告所駕車號00-0000案發時集結行進之彩色照片25張在卷可佐(參本院
3卷第42正至44正頁),印證相符,是該交通事件裁定未及審酌上開積極證據,尚無從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三、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前,雖聲請證人丙○○於本院證稱:100年1月間某日晚上,被告事先有約時間來伊租處,在○○○區○○○路與裕誠路附近,大約凌晨3點時,伊等聊天至凌晨4點多云云(參本院3卷第26、27頁)。然證人丙○○同時證稱:被告來找伊的確切日期不記得,伊不知道被告所駕駛車輛之車號,被告沒有跟伊說來的路上有看到飆車族或被包圍,也沒有提及當天行駛的路線等語(參本院
3卷第27、28頁),其前後所述,尚無從特定被告本件案發時即其前往與丙○○聊天之日時,且丙○○所指聊天時間為「凌晨3點至4點多」,與一般久違朋友相約見面聊天時段有異,顯違社會常理;而本案該飆車車隊犯行時間為「100年1月9日凌晨3時53分至4時5分許」(被告車輛蒐證時間為凌晨3時58分至4時0分許),二者亦有歧異,自不得作為被告於當日凌晨3、4時許不在場之證據。復參諸被告於警詢亦坦承:「經過上開路段,發現有飆車族在飆車,我就停下來看,之後就好奇跟他們開車一起走了」等語(參警卷第62頁)以觀,縱被告於參與本件公共危險犯行後再前往與證人丙○○聊天,亦無解其公共危險之罪責,即無從為被告有利之認定。此外,同案共犯潘光展、陸柏昇分別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3667號、100年度簡字第3852號為簡易判決處刑在案(參尤惠英等30人偵卷第151、152、157正反頁);如附表同案被告尤惠英等23人(被告除外),業經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2671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10
1年度簡字第5652號審理中),亦堪佐證。是被告上開自白,核與卷內積極事證相符,堪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綜上,本件被告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按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損壞或壅塞陸路致生往來之危險罪,採具體危險制,祇須損壞、壅塞之行為,造成公眾往來危險之狀態為己足,不以全部損壞、壅塞或發生實害為必要(參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2250號判例意旨)。該條項所謂「他法」,係指除損壞、壅塞以外,其他凡足以妨害公眾往來通行之方法皆是,以併排競駛或一前一後飆車之方式在道路上超速行車,易失控撞及道路上之其他人、車或路旁建物,足生交通往來之危險,自係上開法條之「他法」(參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863號判決意旨)。再意思之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而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另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參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2364號、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本件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於事實欄所示之時地,與同案被告尤惠英等20餘人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以燃放螺旋炮丟至對向車道、併排佔據車道及闖越紅燈等方式行駛,客觀上足生交通公眾人車往來之危險,而其與其餘參與飆車之人聚合成勢,相互助威,亦有默示合致之間接犯意聯絡。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被告與同案被告尤惠英等20餘人及其他參與飆車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另按成年人與兒童或少年共同實施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惟上開規定係犯罪構成要件之一部分,若認定被告應依該規定加重其刑者,自須證明被告主觀上對於共犯係兒童或少年此點有所認識,亦即須證明被告就其與兒童或少年共同實施犯罪有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本件被告本案犯行固已成年,惟就其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共同飆車實施犯罪時有未滿18歲之少年或兒童參與其中,尚無證據證明,亦無證據足證被告與該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相識,而基於事前、事中謀議而為本案犯行,是依罪疑唯輕之證據法則,尚難遽認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適用,併予敘明。
五、爰審酌被告明知飆車行為嚴重危害路上公眾來往之安全及社會安寧秩序,猶無視於此,冒然加入競飆行駛於市區道路,沿途燃放螺旋炮丟至對向車道、併排佔據車道、闖紅燈,所為誠屬不該,且因飆車行為取締困難,警察機關常需動用大批優勢警力以求有效遏阻,耗費之社會成本頗鉅,惟念其年輕識淺,犯後於本院審理中已坦承犯行,前無一般刑事前科紀錄,素行尚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兼衡其警詢時稱智識程度高職肄業、家境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18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彥君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鄭子文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書記官洪季杏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車牌號碼│行為人│車輛行駛狀況│├──┼─────┼─────┼────────────────┤│1│7869-WY│陳毅哲│1.3時53分59秒至3時56分37秒出現在│││││本館路與昌裕街口飆車族集結處且│││││在車陣中│││││2.3時57分48秒出現在大裕路與明誠│││││一路口│││││3.3時58分4秒出現在大園街與明誠一│││││路口│││││4.3時58分49秒出現在明誠一路與灣│││││愛街口│││││5.3時59分18秒出現在明誠一路與鼎│││││泰路2巷口│││││6.有跟隨車隊行駛│├──┼─────┼─────┼────────────────┤│2│YI-9081│莊有鋒│1.3時54分59秒至57分10秒出現在本│││││館路與昌裕街口飆車族集結處且在│││││車陣中│││││2.3時59分45秒出現在明誠一路與灣│││││愛街口│││││3.4時4分30秒出現在南屏路217號東│││││向西方向│││││4.有跟隨車隊行駛│├──┼─────┼─────┼────────────────┤│3│ZH-0990│李孟學│1.3時54分17秒至54分22秒出現在本│││││館路與昌裕街口飆車族集結處且在│││││車陣中│││││2.3時57分37秒出現在大裕路與明誠│││││一路口│││││3.3時57分59秒出現在大園街與明誠│││││一路│││││4.有跟隨車隊行駛│├──┼─────┼─────┼────────────────┤│4│8892-JM│周美芷│1.3時54分22秒至56分48秒出現在本│││││館路與昌裕街口飆車族集結處且在│││││車陣中│││││2.3時58分34秒出現在大裕路與明誠│││││一路口│││││3.3時58分44秒出現在大園街與明誠│││││一路口│││││4.3時59分28秒出現在明誠一路與灣│││││愛街口│││││5.4時0分10秒出現在明誠二路78號對│││││面│││││6.有跟隨車隊行駛│├──┼─────┼─────┼────────────────┤│5│5957-FD│陳建宗│1.3時54分47秒出現在本館路與昌裕│││││街口飆車族集結處且在車陣中│││││2.3時59分33秒出現在大園街與明誠│││││一路口│││││3.4時4分23秒出現在南屏路與裕誠路│││││口│││││4.有跟隨車隊行駛│├──┼─────┼─────┼────────────────┤│6│1289-XQ│朱彥翰│1.3時54分50秒至3時57分26秒出現在│││││本館路與昌裕街口飆車族集結處且│││││在車陣中│││││2.3時59分37秒出現在大園街與明誠│││││一路口│││││3.有跟隨車隊行駛│├──┼─────┼─────┼────────────────┤│7│4426-NZ│黃元銘│1.3時56分31秒至3時56分42秒出現在│││││本館路與昌裕街口飆車族集結處且│││││在車陣中│││││2.3時57分38秒出現在大裕路與明誠│││││一路口│││││3.3時58分1秒出現在大園街與明誠一│││││路口│││││4.3時59分54秒出現在明誠二路78號│││││對面│││││5.警方蒐證光碟顯示時有跟隨前方車│││││輛闖紅燈│││││6.有跟隨車隊行駛│├──┼─────┼─────┼────────────────┤│8│ZM-7718│吳致遠│1.3時56分34秒至3時56分45秒出現在│││││本館路與昌裕街口飆車族集結處且│││││在車陣中│││││2.3時57分50秒出現在大裕路與明誠│││││一路口│││││3.3時58分8秒出現在大園街與明誠一│││││路口│││││4.4時0分5秒出現在明誠二路78號對│││││面│││││5.有跟隨車隊行駛│├──┼─────┼─────┼────────────────┤│9│5470-JG│朱耘儀│1.3時56分38秒至3時56分55秒出現在│││││本館路與昌裕街口飆車族集結處且│││││在車陣中│││││2.3時58分04秒出現在大裕路與明誠│││││一路口│││││3.3時58分19秒出現在大園街與明誠│││││一路口│││││4.3時59分46秒出現在明誠一路與鼎│││││泰路2巷口│││││5.4時0分15秒出現在明誠二路78號對│││││面│││││6.4時1分39秒出現在明誠二路392號│││││前│││││7.有跟隨車隊行駛│├──┼─────┼─────┼────────────────┤│10│7120-ZQ│柯齡珺│1.3時56分49秒至3時57分13秒出現在│││││本館路與昌裕街口飆車族集結處且│││││在車陣中│││││2.3時58分22秒出現在大裕路與明誠│││││一路口│││││3.4時4分17秒出現在南屏路與裕誠路│││││口│││││4.有跟隨車隊行駛│├──┼─────┼─────┼────────────────┤│11│ZX-3123│黃善瑋│1.3時54分01秒出現在本館路與昌裕│││││街2巷口,有人下車,3時55分01秒│││││上車│││││2.3時56分52秒至3時56分54秒出現在│││││本館路與昌裕街口飆車族集結處且│││││在車陣中│││││3.3時58分0秒出現在大裕路與明誠一│││││路口│││││4.3時58分17秒出現在大園街與明誠│││││一路口│││││5.4時0分07秒出現在明誠二路78號對│││││面│││││6.警方蒐證光碟口述有燃放鞭炮行為│││││7.有跟隨車隊行駛│├──┼─────┼─────┼────────────────┤│12│7607-PA│王以恩│1.3時56分55秒至3時57分05秒出現在│││││本館路與昌裕街口飆車族集結處且│││││在車陣中│││││2.3時59分42秒出現在明誠一路與灣│││││愛街口│││││3.4時03分57秒出現在南屏路與裕誠│││││路口│││││4.有跟隨車隊行駛│├──┼─────┼─────┼────────────────┤│13│YK-7913│楊政賢│1.3時56分55秒至3時56分59秒出現在│││││本館路與昌裕街口飆車族集結處且│││││在車陣中│││││2.3時58分17秒出現在大裕路與明誠│││││一路口│││││3.3時58分30秒出現在大園街與明誠│││││一路口│││││4.4時0分18秒出現在明誠二路78號對│││││面│││││5.有跟隨車隊行駛│├──┼─────┼─────┼────────────────┤│14│ZU-7611│姚志成│1.3時57分05秒至3時57分17秒出現在│││││本館路與昌裕街口飆車族集結處且│││││在車陣中│││││2.3時58分28秒出現在大裕路與明誠│││││一路口│││││3.3時58分41秒出現在大園街與明誠│││││一路口│││││4.4時04分09秒出現在南屏路與裕誠│││││路口│││││5.4時4分38秒出現在南屏路217號東│││││向西│││││6.有跟隨車隊行駛│├──┼─────┼─────┼────────────────┤│15│1583-ZL│張芫銘│1.3時57分18秒至3時57分32秒出現在│││││本館路與昌裕街口飆車族集結處且│││││在車陣中│││││2.3時59分23秒出現在大園街與明誠│││││一路口│││││3.3時59分53秒出現在明誠二路78號│││││對面│││││4.4時4分28秒出現在南屏路與裕誠路│││││口│││││5.有跟隨車隊行駛│├──┼─────┼─────┼────────────────┤│16│8389-FB│尤惠英│1.3時57分05秒至3時57分12秒出現在│││││本館路與昌裕街口飆車族集結處且│││││在車陣中│││││2.3時58分19秒出現在大裕路與明誠│││││一路口│││││3.3時58分33秒出現在大園街與明誠│││││一路口│││││4.4時04分04秒出現在南屏路與裕誠│││││路口│││││5.有跟隨車隊行駛│├──┼─────┼─────┼────────────────┤│17│5350-XQ│鍾文二│1.3時57分08秒至3時57分23秒出現在│││││本館路與昌裕街口飆車族集結處且│││││在車陣中│││││2.3時59分11秒出現在大園街與明誠│││││一路口│││││3.有跟隨車隊行駛│├──┼─────┼─────┼────────────────┤│18│4458-ZQ│蔡宇欣│1.3時57分14秒至3時57分28秒出現在│││││本館路與昌裕街口飆車族集結處且│││││在車陣中│││││2.3時59分12秒出現在大園街與明誠│││││一路口│││││3.有跟隨車隊行駛│├──┼─────┼─────┼────────────────┤│19│7M-2908│ 張簡晉勛 │1.3時57分16秒至3時57分30秒出現在│││││本館路與昌裕街口飆車族集結處且│││││在車陣中│││││2.3時59分20秒出現在大園街與明誠│││││一路口│││││3.4時04分27秒出現在南屏路與裕誠│││││路口│││││4.有跟隨車隊行駛│├──┼─────┼─────┼────────────────┤│20│IT-7079│蕭信正│1.3時56分0秒至3時57分16秒出現在│││││本館路與昌裕街口飆車族集結處且│││││在車陣中│││││2.3時59分48秒出現在明誠一路與灣│││││愛街口│││││3.有跟隨車隊行駛│├──┼─────┼─────┼────────────────┤│21│ZN-2616│甲○○│1.3時56分42秒至356分43秒出現在本│││││館路與昌裕街口飆車族集結處且在│││││車陣中│││││2.3時58分05秒出現在大園街與明誠│││││一路口│││││3.4時0分04秒出現在明誠二路78號對│││││面│││││4.有跟隨車隊行駛│││││5.警方蒐證光碟口述車隊沿路放螺旋│││││炮,丟至對向車道,佔據車道競駛│││││,至明誠一路與鼎山路口闖紅燈│├──┼─────┼─────┼────────────────┤│22│0490-NY│蘇安定│1.員警蒐證光碟出現在本館路與昌裕│││││街口飆車族集結處出發往明誠一路│││││且在車陣中│││││2.3時58分11秒出現在大園街與明誠│││││一路口│││││3.有跟隨車隊行駛│├──┼─────┼─────┼────────────────┤│23│ZR-2072│陳國龍│1.3時56分38秒至3時56分54秒出現在│││││本館路與昌裕街口飆車族集結處且│││││在車陣中│││││2.3時58分39秒出現在大裕路與明誠│││││一路口│││││3.3時58分56秒出現在大園街與明誠│││││一路口│││││4.3時59分35秒出現在明誠一路與灣│││││愛街口│││││5.有跟隨車隊行駛│├──┼─────┼─────┼────────────────┤│24│021-CLU│朱子敬│1.3時58分49秒出現在明誠一路與鼎│││││泰街2巷口│││││2.3時59分47秒出現在明誠一路與灣│││││愛街口│││││3.4時04分02秒出現在南屏路與裕誠│││││路口│││││4.4時04分37秒出現在南屏路217號│││││5.4時05分20秒出現在巨蛋後側10米│││││道路│││││6.有跟隨車隊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