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消債補字第48號聲請人( 余冠雄 即債務人)代理人 江昱勳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倫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g2;附表一:
┌───────────────────────────┐│㈠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藍色紙張)、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㈡應補正:││①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即101年2月至106年││2月)有無擔任(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之負責人?││②若有,請陳報該(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㈢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㈣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本人」、「配偶」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4││年2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㈤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前二年(即自104年3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㈥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㈦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㈧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㈨聲請人配偶 謝淑絹 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㈩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