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2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2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2550號聲請人 許瑞花 相對人瑋瓏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家豪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7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6年度司票字第2550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4年8月30日│4,650,000元│105年1月30日│105年1月30日│WG0000000││├──┼───────────┼─────────┼───────────┼───────────┼────────┼──┤│002│105年3月30日│3,000,000元│105年6月5日│105年6月5日│WG0000000││├──┼───────────┼─────────┼───────────┼───────────┼────────┼──┤│003│105年5月5日│4,000,000元│105年7月5日│105年7月5日│WG0000000││├──┼───────────┼─────────┼───────────┼───────────┼────────┼──┤│004│105年4月10日│2,690,000元│105年9月10日│105年9月10日│WG0000000││├──┼───────────┼─────────┼───────────┼───────────┼────────┼──┤│005│105年7月5日│2,800,000元│原記載到期日早於發票日│105年7月6日│WG0000000││││││,視為未載到期日││││├──┼───────────┼─────────┼───────────┼───────────┼────────┼──┤│006│105年9月30日│3,250,000元│105年12月30日│105年12月30日│WG0000000││├──┼───────────┼─────────┼───────────┼───────────┼────────┼──┤│007│105年6月10日│1,890,000元│105年8月10日│105年8月10日│WG0000000││└──┴───────────┴─────────┴───────────┴───────────┴────────┴──┘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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