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774號聲請人財團法人臺灣關愛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汪其桐 相對人 謝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
16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財團法人臺灣關愛基金會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查禁治產人即相對人謝麗美之戶籍地在新北市○○區○○路○○巷○○號,而現實際居住在新竹縣○○鄉○○路○○號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寧園安養院,並未居住在本院轄區內,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所屬管轄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書記官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