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重訴字第159號原告 蘇貞昌 訴訟代理人 許惠峰 律師
郭上維 律師 林懿君 律師被告 范可欽 訴訟代理人 魏憶龍 律師複代理人 黃雅琪 律師
何謹言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00年4月18日深夜在TVBS「新聞夜總會」節目中
指述,訴外人 施明德 提出民主進步黨(以下簡稱民進黨)主席 蔡英文 應公佈性向之後,「蘇貞昌辦公室的人,曾經打電話給施明德身邊的人說,『 謝謝 主席幫忙』!」及「很詭異吧!詭異吧!」、「這是千真萬確的事情,『謝謝主席幫忙』,真的辦公室的人打來喔!」等語(以下簡稱系爭言論)。惟原告辦公室並無任何人員曾打電話給所謂「施明德身邊的人」,被告憑空捏造事實,未經查證即散佈不實事項,顯然刻意塑造原告贊同訴外人施明德質疑民進黨主席蔡英文應公佈性向之行為,藉此暗指原告破壞民進黨團結,形塑原告乃一為求勝選、不擇手段之候選人,詆毀原告之形象,達到影響民進黨黨初選結果之目的。而原告乃民進黨101年黨內總統初選參選人,從政30餘年,經驗豐富,歷經臺灣省議員、屏東縣長、臺北縣長、立法委員、總統府秘書長、民進黨黨主席及行政院長等職,一生清廉自持,素有清譽,是被告上開行為,已明顯貶損原告之名譽,為捍衛個人名譽及杜絕臺灣社會藉由媒體爆料之歪風,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並應於聲明所載之報紙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示1天,以回復原告名譽等語。
㈡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應依附件內容分別於自由時報、蘋果日報、聯合報及
中國時報第一版刊登A12字體高4.5公分寬9.3公分之道歉啟事1天。
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抗辯:㈠被告於100年4月18日深夜在TVBS「新聞夜總會」節目中發表
系爭言論,係由訴外人施明德轉述得知有關訴外人 劉坤 鱧受託向訴外人施明德表達原告陣營相關人士表達感謝之情事,且基於訴外人施明德在社會上之地位、信用,又曾任民進黨黨主席種種背景,並與原告平日關係良好,被告自然可信訴外人施明德所告知之內容為真實,故被告於政論節目中善意陳述其所聽聞之事實,並無誹謗原告名譽之故意,且原告身為知名公眾政治人物,其言行舉止亦係為可受公評之事,依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被告善意所發表之言論,不罰,再者,原告當時為民進黨總統候選人,其道德品格關乎全體人民福祉甚大,故被告發表系爭言論之內容,有喚醒人民對於總統候選人品格之注意,係為重大之公共利益,故被告自無侵害原告名譽之情事。退萬步言,縱使被告系爭言論有不實之處,但被告顯然相信訴外人施明德所言確為真實,亦已盡相當之查證義務,亦難謂被告有過失可言。
㈡訴外人 劉坤鱧 係受訴外人 蔡憲浩 之請託,向訴外人施明德表
達感謝之意,而訴外人蔡憲浩於各個新聞媒體上,多以「蘇系」稱呼之,顯見訴外人蔡憲浩確係屬原告陣營,亦向訴外人劉坤鱧表示代為向訴外人施明德主席表達感謝之意,故被告並無如原告所稱係無中生有,散播謠言,且就訴外人蔡憲浩為原告辦公室之人此部分發言,縱與事實稍有出入,亦不得認被告係屬惡意不實等語。
㈢並答辯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被告確於100年4月18日在TVBS電視台當日晚間「新聞夜總會」節目中發表系爭言論,有關系爭言論所涉議題之節目中主持人及來賓之完整發言逐字稿如本院卷第197頁反面至第
198頁反面勘驗筆錄所示。
四、兩造爭點及本院論斷:原告主張被告於民進黨101年黨內總統初選期間所為系爭言論,對伊名譽造成損害,難謂無故意或過失,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伊精神慰撫金1,00
0萬元,並於報紙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示,回復伊名譽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院所應審究者為:系爭言論是否侵害原告之名譽?原告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及於報紙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有無理由?茲分述如下:
㈠按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乃在衡平憲法所保障言論
自由與名譽權之兩種法益,於民事案件中應有其適用,行為人雖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行為人所提證據資料足使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即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而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又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個人實現自我、促進民主政治、實現多元意見等多重功能,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與個人名譽之可能損失,兩相權衡,顯然有較高之價值,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使個人名譽為必要之退讓。而權衡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之退讓程度時,於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或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更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是行為人對於公眾人物或所涉公眾事務,以善意發表言論,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就其所言為真實之舉證責任,仍應有相當程度之減輕(證明強度不必至客觀之真實),且不得完全加諸於行為人。倘依行為人所提證據資料,可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或對於行為人乃出於明知不實故意捏造或因重大過失、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等不利之情節未善盡舉證責任者,均不得謂行為人為未盡注意義務而有過失。縱事後證明其言論內容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其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562號判決、95年台上第2365號判決參照)。
㈡經查,原告指述被告於「全民夜總會」節目中所為系爭言論,其內容略以:
被告:好,候選人就這個問題非常好,這樣講好了,就是
說,如果我今天選一個人出來,你的目的是要當總統的時候,我是不是應該要知道,你相關的一些事情,是我可能有疑慮的………可是蔡英文不一樣了,他是唯恐知道他的過去,就覺得他是謎樣的總統候選人。
主持人:謎樣的候選人。
來賓 康仁俊 :不過我覺得這個議題在民進黨現在回來看的時候,
很多內部的人其實不太擔心,因為這一個性向的這個問題,就說民進黨認為說以蔡英文現在的回應的方式,其實是很安全的………其實民進黨認為說,這一次施明德出手的這個時機,或許………(主持人:「太早了」)第一個太早了,第二個就是說很多人甚至在私下講說,那沒有關係,我就讓他炒,這個議題發酵完之後………。
主持人:所以你覺得這個同情票比較多一點,現在喔,反而………。
來賓康仁俊:到選舉投票的時候,反而會,到時候可能會造成一些影響。
主持人:就可能剛好把那什麼他對蘇貞昌什麼唯一支持啦,或者是那種的………把這些都沖掉了。
來賓康仁俊:大家認為說對蘇貞昌反而就是會有一點傷害,因為蔡英文在這個議題上面,是有加分。
被告:這件事也許有這樣的講法,可是我知道這件事情發
生之後,蘇貞昌辦公室的人,曾經打電話給施明德身邊的人說:「謝謝主席幫忙。」,很詭異吧…很詭異吧…詭異吧,這是千真萬確的事情,謝謝主席幫忙,真的辦公室的人打來了,很詭異吧。
經核與逐字稿相符(本院卷第197頁反面至第198頁反面)。依上開內容,被告係就原告辦公室的人曾打電話給訴外人施明德身邊的人表示:「謝謝主席幫忙!」之事實,為客觀上之陳述,應認被告所為系爭言論,乃事實陳述之範疇。
㈢次查,原告曾任臺灣省議員、屏東縣縣長、臺北縣(現改制
為新北市)縣長、立法委員、總統府秘書長、行政院長等情,此據原告 陳明 在卷(本院卷第8頁);而被告發表系爭言論時,正值民進黨101年黨內總統初選期間,原告與時任民進黨主席之蔡英文同為該次黨內總統初選之候選人,訴外人施明德則為前民進黨主席等情,亦為兩造所不爭。是被告為系爭言論,乃凸顯民進黨101年黨內總統初選期間候選人之競爭情勢,以及當時同為民進黨黨內總統初選候選人之原告或其幕僚對於當時「前民進黨主席施明德要求角逐民進黨總統初選之蔡英文公開性向」此議題之評價與意見,應屬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實陳述。則依上開判決旨意,行為人對於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所為與公共利益有關之陳述,應減輕其舉證責任,倘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可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縱其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為事實,亦不能令其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㈣經查,訴外人即前民進黨主席施明德於民進黨101年黨內總
統初選期間,曾於100年4月14日公開發表「民進黨總統初選候選人蔡英文應公開說明性傾向」之言論,嗣後並於100年4月18日在蘋果日報具名刊載題為「謎樣的總統候選人」文章,此有網路新聞附卷可稽(本院卷第84、222頁),而前民進黨主席施明德發表前開言論後,連日引發平面及電子媒體高度報導及形成當時社會上之爭議話題,亦有卷附網路新聞及評論資料可按。又查,被告抗辯其發表系爭言論內容係由訴外人施明德所轉述告知乙節,業據證人即施明德妻子 陳嘉君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天事實為被告及我的一位楊姓鄰居到我家與主席討論事情…當我們談話當時,施主席接到一通電話,當時在場有四個人:我、施主席、被告及楊姓鄰居。施主席接到電話時,就說:『坤鱧喔?(台語發音,全名劉坤鱧)』。施主席掛上電話後說:『坤鱧說:蘇貞昌的人叫伊(坤鱧)跟我轉話說:謝謝主席幫忙(台語發音)』,然後,在場的人全部都在笑。」、「我不記得聚會當天的日期,但是可以向施先生的助理查詢,就是在系爭報導日期100年4月18日前後。施明德質疑蔡英文競選總統候選人的資格,所以那一陣子在我家,每天都有大小聚會在討論這件事,聚會很頻繁。劉坤鱧及被告都會到我家來聚會,而且劉坤鱧會不時的打電話,或到家裡來向我們報告主席請其處理的事項,或是一些新聞的事情。」、「劉坤鱧打電話給施明德的時間,在該篇《謎樣的總統候選人》文章於日報刊登之前或之後,都有可能。在一位聯合報記者到我家採訪施主席時,主席基於民主制度在檢視總統候選人,向其談及總統應具備何種資格,總統應如何檢視,結果聯合報記者林河明就把主席的陳述刊登出來,引起軒然大波,隔天媒體都到我家,要主席講話,因此受到全國矚目,那段期間訊息萬變,所以被告才會上媒體論及此事。當時是聯合報的記者先就關於西元2012年總統候選人事情採訪施明德和 許信良 主席,因為施主席於該次採訪時,提到總統候選人必須接受全民檢驗,並提及蔡英文的性向問題,結果聯合報記者就將此刊登出來,嗣後才引起社會高度矚目蔡英文競選總統資格的問題,隔天所有媒體到我家,施主席才會被迫再次發表總統沒有隱私權的意見,又再度引起非常多的討論,包含同性戀團體等等討論,很多政論節目開始討論此一問題,也因此,當劉坤鱧打電話給施主席轉述蘇貞昌的人說『謝謝主席幫忙』時,我們才會認為蘇、蔡的內鬥真的很精彩,因為蘇貞昌的對手就是蔡英文。」、「施主席是在被聯合報採訪後隔幾天,才在蘋果日報刊登 庭呈 的文章,因此在聯合報採訪刊登以後,持續一段時間,因為社會高度關注此事,所以陸陸續續都有人到我家討論相關問題,所以我不記得前述我們四個人的聚會,究竟是在蘋果日報文章刊登之前或後的時間,但是我記得那段期間,被告為了此事不只一次來我家。」、「劉坤鱧與施明德的關係,在政治上來說,會說劉坤鱧原來是美麗島系,他原來是許信良主席的助理,曾擔任過台北縣議員,也曾擔任過非常多位地方政治人物的幕僚,嗣後擔任施明德主席中央黨部的幹部,紅衫軍的時候,劉坤鱧就是重要幹部。…劉坤鱧與民進黨的人都很熟,包括與蘇貞昌的特助 姮娥 (姓名不詳)都很熟識。政治上來說,劉坤鱧是許信良的人,蔡憲浩、姮娥是蘇貞昌的人,但不是以是否有僱傭關係來解讀。在紅衫軍之後劉坤鱧也會被解讀為施明德的人,但是施明德從來沒有在民進黨內形成派系。」、「劉坤鱧應該有當面向施明德、我及被告陳述此段話,因為劉坤鱧確實有打電話給施明德,而且之後劉坤鱧來我家時,也經常在眾人面前不斷的陳述此事。『謝謝主席幫忙』一事,在那一陣子重複的在我家不斷被提起,因為這是一個政治上引起爭議的話題。」、「聯合報刊登該篇報導後的那段時間,被告不僅一次來我家,劉坤鱧打電話給施明德轉述蘇貞昌的人說『謝謝主席幫忙』等語,我們覺得很精彩,且不斷的在我家一直被重複,因此劉坤鱧確實之後有在我家再度多次當面向施明德及我提及此事,被告亦在現場,我承認有這個事實。」等語明確(本院卷第216頁反面至219頁)。而劉坤鱧與施明德之關係,以及劉坤鱧在民進黨之經歷,證人劉坤鱧於另案刑事偵查中亦證稱:「…2006年我是 倒扁 總部組織部主任,因此政治上我的老大是施明德主席。」、「所謂我的老大是施明德,是指他是我的領袖…。」、「…我從2006年任倒扁總部組織部主任後,施明德主席要我去瞭解一些事情,我都盡可能達成要求,無論是電話或當面報告。」、「…1994年我擔任民進黨台中縣黨部執行長,當時黨主席是施明德,秘書長是蘇貞昌,且蘇貞昌被提名為臺灣省副省長候選人,競選期間我還擔任過蘇貞昌的隨行助理,我與他們都很熟…。」等語明確(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7359號偵查卷〈下稱偵查卷〉第144、146、147頁),核與證人陳嘉君前開證述相符。則時值民進黨101年黨內總統初選之際,前民進黨主席施明德於100年4月14日公開發表「民進黨總統初選候選人蔡英文應公開說明性傾向」之言論後,隨即引起媒體高度關注及社會爭議,而證人劉坤鱧在民進黨內既有一定經歷,復結識多名民進黨黨內人士,在政治上並奉前民進黨主席施明德為領袖,外觀上已足令人認為證人劉坤鱧與民進黨黨內人士關係密切,知悉諸多事務,且為前民進黨主席施明德之親信人士,參以訴外人施明德為前民進黨黨主席,在民進黨內原有一定之聲望及地位,熟悉民進黨黨內人士與事務,則被告自身為前民進黨主席之施明德處得知證人劉坤鱧表示「蘇貞昌的人叫劉坤鱧向施明德轉話說:謝謝主席幫忙」,堪認被告確有相當理由相信系爭言論為真實。
㈤而施明德之消息來源即證人劉坤鱧於另案刑事偵查中亦證稱
:「…我應施主席請求,利用課餘時間,跟這些民進黨人事見面時,針對施主席對蔡英文女士的批評,聽取他們的意見,我跟蔡憲浩見面日期我記不清楚,當天是不期而遇,地點在臺北市○○○路靠近忠孝東路口的里豆咖啡,旁邊是林務局,我因為跟 張燦鍙 市長、 彭百顯 縣長、 許龍俊國 代為了李登輝民主協會的會務推動,約在里豆咖啡見面,因為 許國代 要抽煙,所以我們坐在門口的開放空間,剛好蔡憲浩從門口進來,我知道他是蘇貞昌陣營的民進黨中常委,且我受施主席請求幫忙收集民進黨人士對施明德批評蔡英文女士的意見,蔡憲浩是蘇貞昌的助選幹部,為了瞭解他的想法,我主動站起來跟他打招呼,請問他蘇貞昌選情如何,蔡憲浩說苦戰,並且要求我拜託親戚朋友,接到民調電話一定要支持蘇貞昌,我接著問蔡憲浩,有無看見施主席在蘋果日報發表的文章,並且問蔡憲浩這篇文章,對蘇貞昌選情有無幫助,蔡憲浩說當然有幫助,如果我有機會見到施明德主席的話,請替他們向施主席道謝,我與蔡憲浩的交談,因為 周雅淑 立委的出現而中斷,因為蔡憲浩約周雅淑在里豆咖啡見面,事後張市長、彭縣長、許國代問我他是誰,何以稱呼中常委,我說他是蔡憲浩,他哥哥是 蔡憲輝 ,是以前臺北縣議員,民進黨中執委,蔡憲浩代表蘇貞昌陣營目前任中常委,是民進黨中常會發言跟蔡英文針鋒相對之人,…事後我將與蔡憲浩不期而遇的過程向施主席報告,並轉述張市長、彭縣長、許國代對施主席發表批評蔡英文女士文章的意見…。」、「(問:是否於某個范可欽、施明德、陳嘉君都在場的場合時向施明德說,蔡憲浩要你轉告施明德說謝謝主席等語?)我不記得有無范可欽等人在場,但我確信我跟施主席說過我當天在里豆咖啡與蔡憲浩不期而遇一事,…當天要不是蔡憲浩與周雅淑約見面,我不會特別記得這時間。」、「我是當面告訴施明德這件事。」、「我不記得有無以電話跟施明德提這件事情,因為那段期間我與施明德通電話很頻繁,我從2006年任倒扁總部組織部主任後,他要我去瞭解一些事情,我都盡可能達成要求,無論是電話或當面報告。」、「我跟施明德說的時候有提及蔡憲浩,但施明德不認識蔡憲浩。」、「我有向施主席說,蔡憲浩是蘇貞昌陣營的中常委,政治上是否同屬一個陣營與有無受僱關係、有無領薪水無關。」等語明確(偵查卷第144至147頁),互核101年7月16日網路新聞標註訴外人蔡憲浩為「蘇系」之民進黨中常委當選人(本院卷第152頁),與證人蔡憲浩於另案刑事偵查中證稱:「(問:劉坤鱧說你代表蘇貞昌陣營目前擔任民進黨中常委,這是何意?)擔任民進黨中常委須要多方支持,其中一部份是蘇貞昌支持…。」等語(偵查卷第151頁)以及證人陳嘉君前開證述訴外人蔡憲浩在政治上為民進黨中原告之派系人士等語(本院卷第218頁正反面),亦證實證人劉坤鱧確實於訴外人施明德在100年4月14日公開發表「民進黨總統初選候選人蔡英文應公開說明性傾向」之言論後,將證人蔡憲浩請託證人劉坤鱧向訴外人施明德表達道 謝乙 事,轉告訴外人施明德,益證訴外人施明德告知被告關於證人劉坤鱧來電內容及證人陳嘉君前揭證述係有所本,自堪認被告於發表系爭言論時,有相當理由確信所指摘之事為真實,縱有關告知證人劉坤鱧此事之人是否為原告辦公室的人之陳述不能證明為真實,揆諸上開說明,難謂被告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而令其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㈥至於證人蔡憲浩於另案刑事偵查中證述時,雖否認針對施明
德公開發表「民進黨總統初選候選人蔡英文應公開說明性傾向」乙事,曾請證人劉坤鱧向施明德轉達道謝之意,然證人蔡憲浩於另案刑事偵查中證稱其確實認識劉坤鱧,且對於其與劉坤鱧碰面之時間、地點,以及蔡憲浩當天在該咖啡館原約定會面之對象為訴外人周雅淑等情(偵查卷第150頁),與證人劉坤鱧前開證述,均互核相符,衡諸證人劉坤鱧在民進黨內結識多名民進黨人士,其與證人蔡憲浩復無怨隙,當無設詞誣陷證人蔡憲浩之理,堪信證人劉坤鱧前開證詞為實在。而證人蔡憲浩對於其請劉坤鱧向施明德轉達道謝之意之簡單禮貌性用語,嗣後卻衍生如此大的波瀾與爭議,並造成原告之困擾,應屬始料未及,是其於另案刑事偵查中否認曾請劉坤鱧向施明德轉達道謝之意之證述,洵屬迴避之詞,自難採信。
㈦另原告雖主張證人劉坤鱧證稱係當面向訴外人施明德報告與
證人陳嘉君證稱劉坤鱧係打電話向訴外人施明德報告不符,且訴外人施明德發表文章係在100年4月18日,而訴外人劉坤鱧於偵查中證述其係在該文章公開發表後約1週當面向施明德回報,亦即4月25日,故被告與訴外人施明德之聚會顯然已在4月25日之後,而被告係在4月18日上TVBS政論節目發表系爭言論,顯然與訴外人劉坤鱧有無回報不相干,足證被告系爭言論並未查證等語。經查,證人劉坤鱧於另案刑事偵查中證述施明德係於發表「謎樣的總統候選人」文章後,請其去收集民進黨內各陣營之意見,其並於1週左右向施明德報告蔡憲浩表達「謝謝主席幫忙」此事等語(偵查卷第14
4、146頁),雖與被告在「新聞夜總會」節目發表系爭言論之時間有所出入,然人之記憶本會隨著時間經過而日漸模糊,證人劉坤鱧並於另案刑事偵查中證稱:「我不記得有無以電話跟施明德提這件事情,因為那段期間我與施明德通電話很頻繁,我從2006年任倒扁總部組織部主任後,他要我去瞭解一些事情,我都盡可能達成要求,無論是電話或當面報告。」、「…我沒有筆記的習慣,我忘記我是何時去向施明德報告這件事情…。」等語(偵查卷第145、146頁),且證人劉坤鱧於101年4月23日在另案刑事偵查作證時,距離本件事發時間100年4月間,相隔已近1年之久,則證人劉坤鱧關於時間上之敘述已難認精確,況且,訴外人即前民進黨主席施明德係於100年4月14日即公開發表「民進黨總統初選候選人蔡英文應公開說明性傾向」之言論,隨後數日即同年月18日即在蘋果日報具名刊載題為「謎樣的總統候選人」文章,業如前述,而訴外人施明德發表前開言論及文章後,造成媒體高度關注及議論,訴外人施明德家中每日均有聚會討論此議題,被告亦多次至訴外人施明德家中一同聚會討論,訴外人施明德並派證人劉坤鱧收集民進黨內各陣營人士對此議題之反應及意見,事後證人劉坤鱧亦將收集來之各方意見以電話或見面方式報告訴外人施明德,且於證人劉坤鱧告知訴外人施明德「蘇貞昌的人叫劉坤鱧向施明德轉話說:謝謝主席幫忙」乙事後,訴外人施明德家中聚會即不時提及「謝謝主席幫忙」此段話,證人劉坤鱧同至訴外人施明德家中聚會時,亦一再向到場聚會人士重述此事等情,亦據證人陳嘉君於本院審理時及證人劉坤鱧於另案刑事偵查中證述綦詳,衡諸訴外人施明德公開發表前開言論後,相隔數日即發表上揭文章,時間相近,且訴外人施明德前開言論與文章均係談論「民進黨總統初選候選人蔡英文應公開說明性傾向」之議題,訴外人施明德復因該議題請託證人劉坤鱧收集民進黨內各陣營人士之反應及意見,則證人劉坤鱧於時隔近1年後,因前揭因素證稱施明德係於發表前開文章後始請其去收集民進黨各陣營人士意見,且於1週後始向施明德報告等語,其證詞因時間久遠記憶模糊所造成與事實上之落差,與常情並無違背,再者,證人劉坤鱧對於其係因「前民進黨主席施明德要求民進黨總統初選候選人蔡英文應公開說明性傾向」之議題,受訴外人施明德委託收集民進黨內各陣營之意見,嗣後向訴外人施明德報告「蘇貞昌的人叫劉坤鱧向施明德轉話說:謝謝主席幫忙」乙事等基本事實之證述,與證人陳嘉君前開證述,均屬一致,是證人劉坤鱧關於細節之陳述雖稍有分歧,並無礙被告係自訴外人施明德處得知系爭言論內容之事實之認定。又證人劉坤鱧於另案刑事偵查中證稱其係當面向施明德告知「蘇貞昌的人叫劉坤鱧向施明德轉話說:謝謝主席幫忙」等語,雖與證人陳嘉君在庭證述劉坤鱧第一次係以電話告知施明德此事乙情不符,然證人劉坤鱧於另案刑事偵查中亦證稱:「(有無以電話跟施明德提這件事?)我不記得,因為那段時間我與施明德通電話很頻繁。我從2006年任倒扁總部組織部主任後,他要我去瞭解一些事情,我都盡可能達成要求,無論是電話或當面。」等語(偵查卷第
145、146頁),足見訴外人施明德於100年4月14日公開發表「民進黨總統初選候選人蔡英文應公開說明性傾向」之言論後之相當一段期間,證人劉坤鱧均頻繁地以電話或見面方式向訴外人施明德報告各方意見,核與證人陳嘉君前揭證述相符,是證人劉坤鱧於另案刑事偵查中證稱其係當面向施明德告知「蘇貞昌的人叫劉坤鱧向施明德轉話說:謝謝主席幫忙」等語,與當時發生之事實並無違背,亦無礙訴外人施明德係自證人劉坤鱧處得知「蘇貞昌的人叫劉坤鱧向施明德轉話說:謝謝主席幫忙」之事實之認定。是原告據此主張被告所述與證人劉坤鱧、陳嘉君證述相互矛盾,且被告發表系爭言論未經查證云云,尚非可採。
㈧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精
神慰撫金1,000萬元,並於報紙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示,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之。
五、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書記官劉淑慧附件:
本人范可欽於民國100年4月18日TVBS新聞夜總會節目中,未經查證,即發表「蘇貞昌先生之辦公室人員曾致電施明德先生,對於其質疑民進黨蔡英文主席之性向問題表示感謝」之言論,對於蘇貞昌先生名譽造成之傷害,特此登報道歉,以表達最深之歉意,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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