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催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8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乙○○右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一份。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麗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陳俞廷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催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8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乙○○右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一份。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麗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陳俞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