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03號原告 郭宏書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宏儒 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竹市○○路○段○○○巷○○○號房屋之稅籍證明資料。
二、提出新竹市○○段○○○○○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姓名完整版)。
三、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為何(實際占用面積以測量為準),以占用面積乘以起訴時系爭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就自行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調解聲請費。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