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020號聲請人 尤文助 上列聲請人與 吳睿杰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吳睿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陳報系爭本票(票號:CH285503)1紙之現實提示日(須為年/月/日之完整日期格式記載,不得早於該本票票載到期日108年6月14日,且不可以電話或存證信函提示之);若未提示,依法應不得行使追索權。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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