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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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70號上訴人丁○○
乙○○被上訴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23日裁定,限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5月30日送達於上訴人,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古振暉法官黃宣撫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書記官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