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交易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易字第12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10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書記官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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