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抗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652號抗告人甲○○
己○○丙○○乙○○戊○○相對人臺灣臺北看守所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黃如玉 」之記載,應更正為「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
法官鄭威莉法官連正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書記官周淑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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