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8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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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2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281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俊佑具保人兼選任辯護人胡書瑜律師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書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林俊佑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胡書瑜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之事實,有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證。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已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茲被告林俊佑業經本院依法傳喚,具保人即被告之選任辯護人,依法當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到庭之責任,又被告並無另案羈押或在監執行而未能到庭等節,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附卷可稽,亦未據被告提出任何資料釋明其不到庭之正當理由,其明知審理期日卻仍滯留國外,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附卷可考,堪認被告確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靖茹
法官李昇蓉法官陳盈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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