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159號上訴人 張美惠 被上訴人 廖佳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6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書記官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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