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書駿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294號),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4號案件受理,嗣被告於本院112年3月2日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自 白坦 認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被告、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並經被告、檢察官同意後,本院合議庭認本件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沈書駿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本院112年3月2日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自白坦認有罪之陳述:「一、我有收到並看過起訴書。二、我在FB看到有人要承租戶頭,一天1500元的報酬,他叫我寄提款卡給他,沒有叫我改密碼,直接叫我跟他說密碼,我的密碼是我的身份證最後6碼,對方說他收到了,財務部會處理,之後LINE就找不到這個人了。三、本件帳戶我已經很久沒有使用了,我在110年1月13日我有申請金融卡,戶頭只剩下249元,110年1月26日我有提領200元再外加手續費5元,共205元,所以我的戶頭只剩下44元。111年6月21日我的戶頭仍然是44元。四、111年6月26日11時54分22秒跨行轉出提款金額10元,戶頭結存剩下34元,這個不是我轉的,應該是在詐欺集團手裡操作。五、111年6月22日15時48分1秒跨行轉入1100
0元( 楊繼恩 匯入),之後在111年6月22日16時6分4秒跨行提款2萬元外加手續費5元,共計20005元,這不是我提領的,這時候我的卡已經不在我手上了,已經在別人手上了。之後在111年6月22日16時8分4秒跨行提款1仟元,外加手續費5元,共計1005元,這也不是我提領的,卡已經不在我手上了。六、111年6月22日16時24分40秒網路轉帳49987元( 胡藝馨 ),另一筆於111年6月22日16時26分51秒網路轉帳49988元(胡藝馨),之後於同日16時28分51秒、16時29分57秒、16時30分59秒、16時32分01秒各跨行提款2萬元,外加手續費5元共計20005元,有4筆。之後於111年6月22日16時33分18秒跨行提款19000元外加服務費5元,共計19005元,存款餘額結存金額剩下974元,這些不是我提領的,因為卡已經在別人手上了。七、我在玻璃工廠工作15年,我退伍後就在玻璃工廠工作直到今日,我有15年工作經驗。八、對方說要租1個月,要給我45000元的報酬,就是一天1500元,我出租帳戶是因為我覺得很好賺,我也同意別人使用我的帳戶,別人如何使用我都不在意。九、對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我認罪,聲請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等語明確【見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號卷第61至67頁】,並有本院112年3月2日準備程序筆錄及被告提供LINE群組對話擷圖、7-ELEVEN包裹取件頁面擷圖、超商監視器擷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18日儲字第1110226013號函及附件:被告沈書駿帳戶資料(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水里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案人胡藝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胡藝馨提供其郵局帳戶12個月交易/彙總登摺明細、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報案人楊繼恩)、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楊繼恩提供line擷圖、臉書「 李琮賢 」擷圖、轉帳交易畫面擷圖【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294號卷第23至27頁、第51至57頁、第85至87頁、第95至103頁、第111頁、第105至107頁、第121至127頁、第129至131頁、第133至135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月16日儲字第1120017013號含及附件:被告沈書駿帳戶資料(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等在卷可徵【見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號卷第21至49頁】。職是,本院合議庭認為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如上。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藍君宜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書記官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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