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6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家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5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家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家泓因犯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有期徒刑部分)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葉家泓因犯傷害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5罪之行為類型、侵害法益及犯罪相隔時間,綜衡其上開各罪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罰經濟、邊際效應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基於罪責相當原則,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於定執行刑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件受刑人於向檢察官聲請定刑時,業經受刑人併就定刑範圍陳述意見,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聲字第527號執行卷附受刑人簽署之定刑聲請切結書可稽,因認無傳詢受刑人陳述意見之必要, 爰逕 予裁定,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廢棄物清理法廢棄物清理法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05.20110.06.21110.05.20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413、6734號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413、6734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968、1171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462號、110年度原訴字第46號110年度訴字第462號、110年度原訴字第46號111年度金簡字第5號判決日期111.01.20111.01.20111.03.18確定判決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462號、110年度原訴字第46號110年度訴字第462號、110年度原訴字第46號111年度金簡字第5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3.31111.03.31111.04.27備註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11號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11號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657號編號1、2所示罪刑,前曾經定應執行刑1年10月編號45罪名廢棄物清理法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07.25110.10.12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043號、111年度偵字第5597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86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原訴字第11號、111年度訴字第562號111年度審簡字第694號判決日期111.08.02111.11.02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原訴字第11號、111年度訴字第562號111年度審簡字第694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9.06111.12.14備註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585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6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