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投簡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1年度投簡字第366號

上訴人

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周依靜

張智賢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黃崇嵐

黃彰瑩

黃金村

黃雯琇

黃秀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未表明上訴理由,自有上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書記官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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