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1年度投簡字第366號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周依靜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黃崇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未表明上訴理由,自有上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書記官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