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家親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59號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86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等人給付扶養費事件及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59號、112年度家親聲字第86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抗告費,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各徵收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繳納抗告費共2,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家事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書記官陳胤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