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勞執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執字第6號聲請人 林昇俊 相對人曼哈頓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簡人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0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記錄調解結果欄第一項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萬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7年11月26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惟迄今相對人未依勞資爭議調解記錄調解結果欄第1項所載內容匯入新臺幣(下同)20萬元款項至聲請人之薪資帳戶內,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結果成立內容為:「1.資方同意給付勞方和解金20萬元(內含103年7月1日起至107年6月30日止之加班費41萬7597元、勞退提繳9萬5904元、國定假日加班費7萬2505元、特休未休工資3萬720元及補償健保費10萬4215元)於107年12月28日(星期五)逕匯勞方原留薪資轉帳帳戶內,如未如期給付,加計法定利息。2.資方同意延續現有勞動契約及勞動條件至110年12月28日止,該期間內資方如解除勞方勞動契約時,資方同意另行額外給付勞方離職金20萬元(資方如屬勞基法第12條情事或勞方自請離職時,資方無庸給付該離職金)。」惟相對人未依約就第1項所載內容全額給付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案調解記錄、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等件為證據,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20萬元之調解成立第1項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勞工法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6日
書記官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