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4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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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436號聲明異議人 劉麗娟 受刑人 張晊隆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4年度執字第1420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有權聲明異議者,僅限於受刑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配偶。
三、經查,受刑人張晊隆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交簡字第10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受刑人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檢察官於民國104年11月9日以104年度執字第14204號發監執行,現仍在執行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明異議意旨雖就受刑人可否易科罰金乙事聲明異議。惟查,本件受刑人係00年00月00日生,為年滿20歲之成年人,未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而本件聲明異議人劉麗娟係受刑人之前配偶(受刑人與聲明異議人已於103年9月29日離婚),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聲明異議人並非依法得為聲明異議之人。是以本件聲明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佳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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