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66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 律師被告 黃陳金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民國
109年度司促字第1933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光暉之遺產範圍內,給付新臺幣(下同)2,202,352元暨其法定遲延利息;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202,
3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7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22,3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書記官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