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65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伍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0.0455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於違禁物。經查,持有人即被告甲○○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聲偵字第40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粉末一包,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0455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民國97年8月11日草療鑑字第0970006984號鑑定書在卷可憑,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伸蔚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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