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聲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泓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泓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泓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經送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6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0887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乃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後,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林慶煙法官張健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書記官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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